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门家庄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冀州行审审字(2024)35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 ,建设资金来自 冀州区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①工程名称: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门家庄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②工程地
③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791.75㎡,全部为装配式建筑。其中办公楼主体2层,钢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96.87㎡;附属用房主体1层,钢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94.88㎡;室外工程为室外硬化、围墙等。
④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工。⑤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的全部内容。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信誉要求:投标单位须具有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证明文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活动,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
3.1.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1.4其他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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