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煤制油 尾气脱碳二氧化碳尾气治理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煤业煤制油 尾气脱碳二氧化碳尾气治理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30400187,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2.1.1项目概况:油品合成装置AB线各设置一套尾气脱碳单元,其作用是采用热钾碱溶液对费托合成尾气中的CO2进行吸收脱除,溶液再生过程产生的富含二氧化碳的再生气最后排入大气。操作中再生尾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在250~2000mg/Nm3,根据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应小于120mg/Nm3,属于超标排放,因此需要对再生气即CO2尾气进行治理改造,处理达标后排放。
2.1.2招标范围:
(1)工程范围:完成尾气脱碳CO2尾气治理改造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需完成以上装置设计图纸及变更范围内所有建筑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及其基础等工程的施工[含:桩基工程(如有),地基处理等]、道路及亮化、排水沟、竖向场坪,设备(含吊装、填料装填)安装、与原装置的碰口,修改连接、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电信、消防、给排水、地下管网、暖通空调等安装调试,防腐保温,设备及管道标识,现场到货设备的卸车(包括将设备、材料从发包人仓库到施工现场的装卸、运输),直接到现场物资的保管等,无损检测由招标方另行委托实施(但承包商须配合检测工作)。
(2)设备、材料供应范围:详见采购范围及供货矩阵(附件)。
(3)具体工作范围及要求详见技术附件;
(4)投标方至少应为其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限额应以如下标准为下限:死亡、伤残人民币100万元/人;医疗费用人民币20万元/人。
2.2其他:2.2.1计划工期:36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后招标方通知为准。
2.2.2服务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条件:(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3)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17年12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化工装置(或石油化工装置或煤化工装置)的施工合同业绩2份,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1500万元,且均已中交(交工)或投用1年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从中交(交工)或投运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满1年及以上的材料。
【4】信誉要求:/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有效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2)项目经理须至少具有2个担任化工装置(或石油化工装置或煤化工装置)的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项目经理业绩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材料(以上材料需能体现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及单位名称)。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技术负责
安全负责
质量负责
【7】其他要求:【重要提示】一级建造师证书有效性判断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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