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翼公司(北京航食)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一、项目内容: | |
(一)项目名称: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项目 | |
(二)项目编号:CGXM-CAIC-E-202405275 | |
(三)资金来源: | |
(四)项目
2.服务范围 2.1投保 |
中翼公司(北京航食)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一、项目内容: | |
(一)项目名称: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项目 | |
(二)项目编号:CGXM-CAIC-E-202405275 | |
(三)资金来源: | |
(四)项目
2.服务范围 2.1投保 |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明的共同被保险人。保单中共同被保险人名录及分享限额,后续视客户需求,以批单形式进行批改。
保单措辞以中文版为准。
11. 适用于投保险种的特别约定
1)本保单特别约定与特别条款或主条款出现矛盾或冲突的,以特别约定为准;特别条款与主条款出现矛盾或冲突的,以特别条款为准;特别约定之间、特别条款之间或主条款之间出现矛盾或冲突的,以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为准。
2)本保险将适用于保单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3)因本保单的解释或执行等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12.保单制作
保单需要中英文单独保单,7正2副。
13.保险产品条款详见附件。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以采购文件为准。
我司保险经纪人为:航联保险经纪 。有关保险需求专业技术问题,也可同时向我司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式保险机构,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能向被保险人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外资保险公司要求: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保险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能独立向被保险人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 | |
(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供应商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外资保险公司要求:供应商母公司或总公司上年度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备国内民航领域专业承保能力,且具有民航领域内其他单位本项目或类似项目承保或理赔经验(外资保险公司要求:具备本保险项目相关承保及理赔经验) | |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 |
(六)未被中航集团、中翼公司列为黑名单供应商,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 | |
(七)供应商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认证证书。 | |
(八)具备足够的理赔偿付服务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外资保险公司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 | |
(九)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要求:1.中资保险公司:本项目在符合行业监管情况下,不限于供应商独家承保或联合承保的形式进行共保。如联合承保方式,需供应商明确首席承保人及其他共保人共保份额,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人分别对承接的份额加盖公章,保险出单和理赔服务有首席承保人统一负责对接。联合承保方式需要完整的共保体共同投保,由首席承保人统一报价并确认保险方案。2.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联合体。 | |
(十一)本项目择优选择供应商,择优标准:若本项目报名的供应商数量较多,我公司可根据以下择优维度,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具体择优维度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业绩及资质、行政处罚、财务状况(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营业现金比率)等; 历史合作情况,包括供应商评价等级等; 对采购公告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响应的完整性。 |
1.填写并盖章的《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 |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 |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 |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证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 |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 |
7.如若由 报名参与此项目,请额外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8.财务状况审查,原则上需提交近一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如2023年度未完成审计,请提供2022度),提供的审计报告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可查验的审计报告编码或可扫描识别的二维码。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则上需提交近三年(2021-2023年)的财务报表。如存在亏损,请出具亏损说明。(外资保险公司:提供母公司或总公司上年度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的相关证明。) | |
9.如 报名需提供供应商总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说明或许可,获得总公司唯一授权参与本项目竞争 | |
10.保险许可证(如若 报名需额外提供总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总公司保险许可证) | |
11.由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供应商偿付能力充足率证明,或有供应商总公司盖章的偿付能力说明。中资保险公司:2023年度(如年度未更新完成则提供2023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外资保险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 |
12.以上报名材料需每页加盖公章,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不得有空,如不涉及请填写“无”。如有资格文件无法提供请提供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