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11/21-SG-004)
一、 招标条件
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主体施工A、B标段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660MW 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除尘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设施和公用工程(包括铁路专用线、灰场、厂外补给水管线、进场道路及运灰道路等)。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26个月,详见招标范围表。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11/21-SG-00401 | 主体施工A标段 | 1号机组各系统及部分公用系统建筑安装工程,主要包括:热力系统、除灰系统、供水系统(部分)、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脱硝系统;公用系统中的燃料供应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给水加药处理系统、汽水取样系统;附属工程中的主警卫传达室、次警卫传达室、机组排水槽、煤水处理等及本标段加工配置场地、组合场地、生活区临建场地的平整。本项目工期目标及工程里程碑计划已确定,1号机组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6月28日浇筑主厂房第一方混凝土(具体开工日期以华电青海公司备案中国华电集团 的日期为准),相对工期26个月,即1号机组于2026年8月28日投产。如开工时间延后,各节点工期相应顺延,相对工期不变。 | 1000 |
CHDTDZ011/21-SG-00402 | 主体施工B标段 | 2号机组各系统及部分公用系统建筑安装工程,主要包括:热力系统、除灰系统、供水系统(部分,含循环水泵房)、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脱硝系统;公用系统中的原水预处理系统、锅炉补充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给水加药处理系统、汽水取样系统、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附属工程中的制氢站、尿素站、启动锅炉、室外管架、地下管网、道路等及本标段加工配置场地、组合场地、生活区临建场地的平整。本项目工期目标及工程里程碑计划已确定,2号机组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8月28日浇筑主厂房第一方混凝土(具体开工日期以华电青海公司备案中国华电集团 的日期为准),相对工期26个月,即2号机组于2026年10月28日投产。如开工时间延后,各节点工期相应顺延,相对工期不变。 | 1000 |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主体施工A标段】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 /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9.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独立承担至少2台套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主体工程施工投运业绩。所有业绩必须为主体工程施工(包含建筑和安装施工),单独的建筑施工或安装施工不认定为有效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1.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主体施工B标段】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 /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9.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独立承担至少2台套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主体工程施工投运业绩。所有业绩必须为主体工程施工(包含建筑和安装施工),单独的建筑施工或安装施工不认定为有效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1.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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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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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编辑:dlj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