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2日,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
一、招标条件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集中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华能榆社电厂厂址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的榆社县台曲村,距榆社县城城南10公里处。榆社电厂二期建设规模为2×300MW亚临界机组,配置2台1053t/h自然循环锅炉。2014年榆社电厂二期2×300MW机组进行脱硫改造,采用“一炉一塔”方案,每台机组新建一套湿法脱硫系统,分别于2014年8月和12月投运。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剂采用CaCO3粉,设计脱硫系统效率不低于97%。
华能左权电厂厂址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所辖的左权县境内,左权县城南偏西约1.5km。现2台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均已正常运营。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在设计煤种、锅炉最大工况(BMCR)、处理100%烟气量条件下脱硫装置脱硫率保证值大于99.45%。
范围:本次招标为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单价集采招标,暂估量总计为85000吨,具体数量以最终生产现场实际所需数量为准(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投标人不得因实际采购量的变化而提出索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供货。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1标段,招标编号:HNZB2018-01-05005/01)华能榆社电厂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采购。招标数量暂估量73000吨,具体数量以最终实际生产现场所需要为准,合同开始时间预计为2018年2月1日(以项目单位通知为准),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02标段,招标编号:HNZB2018-01-05005/02)华能左权电厂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采购。招标数量暂估量12000吨,具体数量以最终实际生产现场所需要为准,合同开始时间以项目单位通知为准,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注:投标人必须同时对上述二个标段进行报名、投标,招标人不接受只参与单一标段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诚信良好,最近五年内无骗取中标、串标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在其它类似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4.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
6.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出具与制造商的关系证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按报名时间顺序,只接受第一名单位报名投标。
7.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10.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中标人自行查询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行贿犯罪情况,查询日期为中标公示截止日前2个月内,查询期限为近三年,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提供在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若中标人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或经查询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函(禁止弄虚作假)。
2.制造商的营业执照需涵盖石灰石粉的生产等相关内容。
3.投标人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少具有一项石灰石粉销售相关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8年1月12日9:00起至2018年1月26日17:00止。
获取方式:
1.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8年1月12日9:00起至2018年1月19日17:00止
一、招标条件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集中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华能榆社电厂厂址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的榆社县台曲村,距榆社县城城南10公里处。榆社电厂二期建设规模为2×300MW亚临界机组,配置2台1053t/h自然循环锅炉。2014年榆社电厂二期2×300MW机组进行脱硫改造,采用“一炉一塔”方案,每台机组新建一套湿法脱硫系统,分别于2014年8月和12月投运。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剂采用CaCO3粉,设计脱硫系统效率不低于97%。
华能左权电厂厂址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所辖的左权县境内,左权县城南偏西约1.5km。现2台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均已正常运营。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在设计煤种、锅炉最大工况(BMCR)、处理100%烟气量条件下脱硫装置脱硫率保证值大于99.45%。
范围:本次招标为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单价集采招标,暂估量总计为85000吨,具体数量以最终生产现场实际所需数量为准(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投标人不得因实际采购量的变化而提出索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供货。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1标段,招标编号:HNZB2018-01-05005/01)华能榆社电厂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采购。招标数量暂估量73000吨,具体数量以最终实际生产现场所需要为准,合同开始时间预计为2018年2月1日(以项目单位通知为准),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02标段,招标编号:HNZB2018-01-05005/02)华能左权电厂2018年2-10月石灰石粉采购。招标数量暂估量12000吨,具体数量以最终实际生产现场所需要为准,合同开始时间以项目单位通知为准,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注:投标人必须同时对上述二个标段进行报名、投标,招标人不接受只参与单一标段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诚信良好,最近五年内无骗取中标、串标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在其它类似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4.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
6.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出具与制造商的关系证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按报名时间顺序,只接受第一名单位报名投标。
7.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10.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中标人自行查询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行贿犯罪情况,查询日期为中标公示截止日前2个月内,查询期限为近三年,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提供在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若中标人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或经查询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函(禁止弄虚作假)。
2.制造商的营业执照需涵盖石灰石粉的生产等相关内容。
3.投标人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少具有一项石灰石粉销售相关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8年1月12日9:00起至2018年1月26日17:00止。
获取方式:
1.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8年1月12日9:00起至2018年1月19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