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包头第三热电厂等离子点火系统改造工程【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工程因上一次评标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单位家数不足三家,现进行重新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北方联合电力包头第一热电厂2×300MW机组、包头第二热电厂2×200MW机组和2×300MW机组锅炉均为东方锅炉厂生产的自然循环汽包炉,包头第三热电厂2×300MW机组锅炉为哈尔滨锅炉厂生产的亚临界自然循环汽包炉。8台锅炉全部为四角切圆燃烧,单炉膛П型布置,采用低NOx燃烧器每角燃烧器设置5层煤粉喷口。根据灵活性改造可研提出的方案,拟将8台锅炉B层煤粉燃烧器改造为等离子点火系统。
规模:2×200MW+6×300MW
工期:每台炉总工期35天。其中设备供货周期25天,现场施工1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招标范围: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1、2号炉,包头第二热电厂1、2、3、4号炉,包头第三热电厂1、2号炉等离子点火系统改造,拆除8台炉原B层煤粉燃烧器,改造成具有点火及稳燃功能的等离子点火系统。系统由等离子点火设备(等离子发生器,等离子燃烧器,供配电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载体、冷却风系统,冷却水系统,图像火检系统,热控系统,等离子燃烧器壁温检测系统)组成。本工程采取PC承包模式,包括设备选型、供货、运输、施工、调试、试运、试验及原有设备拆除等所有工作。
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本项目采用统一招标,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并上传)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近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今)不少于5份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等离子点火系统工程总承包合同业绩或整套等离子点火装置供货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