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告  招标  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公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绥化市永安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绥化市东津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勘测、设计与预算编制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1-08-26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绥化市自然资源局绥化市永安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绥化市东津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勘测、设计与预算编制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绥化市永安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绥化市东津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勘测、设计与预算编制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绥化市永安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绥化市东津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勘测、设计与预算编制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 (绥化市北林区信合颐园西侧北段15号商服)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090614 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12845FW04550120

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无具体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绥化市永安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绥化市东津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勘测、设计与预算编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 注册登记并经黑龙江省 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

2)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土地规划资质乙级(含)以上及测绘资质乙级(含)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4)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5)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官方网站( )查询结果为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中国 ( )“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6)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进行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查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前)起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7)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 0826  2021 0902日;每天830分~1630(北京时间)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在黑龙江省 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         

地  

3.项目

 

备注:非正式会员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并缴费成为正式会员后登录网站会员区可查看招标公告、招名方式或下载报名表格等详细内容!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

咨询联系人:李工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365trade.co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服务说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