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 、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 4、为本采购项目提 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为响应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号召,此次项目严格审核参与招投标的有机肥生产企业资格,之前在抽查和审计中存在问题的有机肥企业,必须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参与有机肥招投标。 7、投标供应商须为生产商,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省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肥料正式登记证 。 注: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可对以上每个包都可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从包一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