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内容1:
合同专用条款中13.1.1.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本合同价格不因市场物价波动进行调整(政策性调整除外, 政策性调整包括人工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对设计及施工工艺进行调整。基于发包人主动提出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材料价等,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设计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或有新材料应用等,且有利于本项目的预算控制和施工进度的措施和方法,上述内容须经发包人同意。(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错误、实施计划等发生的设计和施工改变,不计入变更范围,承包人须按照现行的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正、优化、完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澄清内容2:
合同专用条款中13.4.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 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如遇政策性文件调整。(2)人工费执行政策性文件调整。(3)由于发包人原因变更材料价执行施工当期的石家庄市造价信息。(4)工程竣工结算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投资概算(建筑工程费)最高限额。(5)如果因承包人原因超出概算(建筑工程费),由承包人承担实际突破概算(建筑工程费)的价格部分,同时承包人须无条件进行设计优化或者改进施工工艺等技术措施,消除调整价格的因素。(6)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澄清内容3:
合同专用条款中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款到位情况进行拨付。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盖章后,支付设计费用的 60% ;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 80% ,财政评审及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工程施工按照形象进度分期付款,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结算,付款数额为季度进度工程量应支付金额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审计完成后支付到审计款的97%,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28日支付剩余3%,无利息。
澄清内容4:
合同专用条款中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开工日期前的7天进行拨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最终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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