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本部大楼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业主(招标人)的委托,对业主本部大楼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招标编号:G53A0082400135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二、招标范围与项目概况
2.1 服务对象:业主机关。
2.2 招标质量标准及需求:在保证无安全事故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满足招标人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3 服务项目报价:整体最高限价390万元/年(含税)(物业服务费预算为260万元/年(含税);食堂餐饮服务费预算为130万元/年(含税)),投标人以年服务费进行报价,年度总承包价(含税)超过最高限价的不予认可;不符合报价要求的不予认可,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4 食堂原料代购由服务商提供,在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前提下据实按季度结算,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食堂原材料代购发票税率,但不计评分内容。
2.5 服务期限:
2.5.1 采购一年,对应签署一年期合同。经季度综合考核合格(一年中须至少保持三个季度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次数不超过两次;若考核不合格则不再续签合同。若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执行中采购项目终止,则合同服务期自动结束。
2.5.2 第一次合同前6个月为试用期,按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考核,若中标人的服务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招标人可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并根据实际情况扣减预交的履约担保金。合同在试用期因中标人不合格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标准及管理制度,如甲方对服务商的满意度考核结果连续2个季度以上不达标或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及合作,并有权向乙方追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若成立不足3年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若投标人为2024年新成立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文件。】
3.4投标人必须能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服务对应发票项目名称为“企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食堂餐饮服务对应发票项目名称为“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费”(提供承诺书)。
3.5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3.6信用要求: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index.html)中被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中(已被移除的除外),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未被业主列入黑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
3.7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至今1个物业管理业绩(年度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提供合同扫描件】。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1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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